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微生物學的研究在現代生物學中占有重要地位,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發(fā)展,在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、畜牧業(yè)、漁業(yè)、輕工、化工、采礦、環(huán)保、醫(yī)藥衛(wèi)生和國防等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。菌種是進行微生物學研究和應用的基本材料,是發(fā)展生物工程的重要基礎條件之一,是國家的重要生物資源。為了進一步做好菌種的分離篩選、收集保藏、鑒定編目、供應交流,以便使其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服務,特制訂本管理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菌種,包括可以培養(yǎng)的有一定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細菌、真菌、病毒、細胞等代表株。
第三條 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現設普通、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、工業(yè)、抗生素、醫(yī)學、獸醫(yī)微生物等菌種保藏管理中心。
第二章 收集與保藏
第四條 收集
(一)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權向國內有關單位收集和索取有一定價值的菌種。
(二)凡單位或個人分離,選育或引進具有一定價值的菌種,應及時將該菌種的復制培養(yǎng)物及詳細資料,送交有關保藏管理中心。確認有保存價值者,方可入藏。
(三)下述菌種均為國家重要的生物資源,均需向有關中心辦理入藏手續(xù)。
1.申請專利的菌種;
2.報部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級科研成果所涉及的菌種;
3.新種、新型菌種。
第五條 保藏
(一)各保藏管理中心所保藏的菌種,必須具有該菌種的詳細歷史及有關實驗資料。
(二)各保藏管理中心對其所負責保藏的菌種均應采取妥善、可靠的方法保藏,避免菌種的污染或死亡。
(三)各保藏管理中心應制定安全、嚴密的保管制度,并指定專人負責。
(四)各保藏管理中心應尊重申請保藏單位或個人的勞動成果,并為共作證,維護其合法權益,不得擅自擴散。
第三章 命名與編目
第六條 命名
有關分類命名及統一譯名等事宜,由委員會的學術組協同有關方面負責。
第七條 編目
(一)菌種目錄是國家掌握生物資源的主要依據,為此在委員會的領導下,組織有關人員,編制或修訂以下幾種目錄:
1.中國菌種目錄;
2.各保藏管理中心的菌種目錄;
3.國家專利或保密的菌種目錄;
4.必要的其它菌種目錄。
(二)各保藏管理中心對新收集的菌種應每年按規(guī)定日期上報委員會,以便定期通告。
(三)編入“中國菌種目錄”之菌種,其使用的菌號,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更改。
第四章 供應與交流
第八條 國內供應
(一)凡各單位需用菌種,必須開具公函,說明菌種之名稱、菌號、型號、數量及用途。各使用單位對有關保藏機構提供的菌種進行深入研究獲得成果時,應在成果報告中注明提供菌種的單位。
(二)凡國家允許郵寄之菌種,必須按有關規(guī)定嚴密包裝。
(三)對人、動物、植物有傳染性的病原微生物、抗生素生產菌種及保密菌種,在供應使用時,應嚴格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執(zhí)行。
第九條 國際交流
(一)國內尚未保藏的菌種需由國外引進時,由單位自備外匯開具清單(包括菌種名稱、型別、菌號及國別和保藏單位的名稱及地址等)填寫中、英文本各一式三份,經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業(yè)務主管部門審批后,送交有關保藏中心負責辦理。
(二)單位或個人向國外索取或交換的菌種,應及時將該菌種或其復制的培養(yǎng)物連同資料送交有關保藏管理中心保藏。
(三)從國外引進致病性強的及我國尚未發(fā)現的醫(yī)學、動物及植物病原微生物菌種時,應事先經主管部門批準。
(四)國外向我國索取菌種,負責供應單位應按國家科委頒發(fā)的“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資源出口管理辦法”辦理。
第五章 獎懲
第十條 凡單位或個人對菌種篩選、保藏和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,應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;對由于菌種保藏和管理不妥而造成危害或損失的,根據不同情況,給予必要的懲處。
第六章 附則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科委批準后實施。
第十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各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制訂,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,并向菌種保藏委員會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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